债权消灭仍要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法院执行局意欲何为?

2019-12-06 17:38

 河北唐山市民王小兰在内蒙古投资煤矿的遭遇,已经在网络闹得沸沸扬扬,陈玉文涉嫌虚假诉讼一案,也已经形成事实。早在2019年8月12日,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也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说明该案债务人履行完毕债权已经消灭,并对该院将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给柳青梁村委会的债权转让给陈玉文也提出了质疑,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此却置若罔闻,仍要对王小兰进行强制执行。

现将真正的债权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2019年8月12日就此出具的《情况反映》抄录于后,提请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睁开被蒙蔽和是非不分的双眼,认真仔细地阅读,以避免自己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的《情况反映》全文如下:

我们是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现向您反映贵院执行局执法执行的情况。

贵院执行局在办理陈玉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小兰一案,所执行的债权标的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提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所判被执行人王小兰给付申请人的130元煤矿转让尾款及逾期利息。但该执行案存在重大法律问题,我们认为贵院执行局应立即依法终止执行,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执行的债权早已消灭,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2017)内06执272号案件的执行。

我村委会经过查账查明,在2004年3月10日前,按合同约定收到被执行人王小兰煤矿转让款(井沟煤矿)180万元以后,成立了准格尔旗华汇煤炭有限公司。2004年11月7日,我村委会与华汇煤炭有限公司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协议》,废掉了2003年12月31日的《补充协议》。2004年11月9日前,我村委会收到了华汇煤炭有限公司剩余尾款130万元及滞纳金65万元。即我村委会已全部收齐煤矿转让款310万元及滞纳金,协议履行完毕,债权债务已经消灭。

之前,我村委会起诉被执行人王小兰主张剩余130万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的案件,是陈玉文以我村委会名义提起的,并得到了上届村委会个别成员的支持,实际上并不是我村委会的真实意思表示,诉讼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其真实性、合法性有待深查、彻查、印证,对此,我村委会保留着进一步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受理被执行人王小兰起诉陈玉文我以及我村委会要求依法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终1096号民事判决书、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622民初547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依据),目前该案件仍在审理当中,本案的执行依据一定会撤销,因为准格尔旗法院和鄂尔多斯市中院无权对最高院(2013)民提203号判决书判决给我村委会的债权转让给陈玉文,所以贵院在知道王小兰撤销之诉受理时就应该中止审理,应当中止本案的执行。

三、陈玉文不能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无权以判决的方式将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给我村委会的债权另判决给陈玉文。陈玉文本身的诉讼请求违法,法院本不应该受理,贵院更不应该执行。

陈玉文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村委会对王小兰享有的债权全部归陈玉文所有。从陈玉文的诉请来看,陈玉文是要求下级法院对最高院已经认定归村委会享有的债权,重新认定归自己享有。其主张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效力最高,最高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下级法院没有权利重新认定。即使“债权转让”存在,那也是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将债权判决给村委会之前,最高院认定债权已经归村委会所有,这就是效力最高的“事实”。陈玉文要想主张“债权已经转让”,也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将最高院的判决撤销或是改判,这才是正确、合法的法律途径,而不能通过向下级法院另诉,直接将最高院判决给村委会的债权另改判给陈玉文自己。

只有一种情况,就是我村委会与陈玉文的“债权转让”发生在最高院判决生效后,也就是我村委会自愿将法院判决的这一法定债权转让给陈玉文,在我村委会不履行债权转让义务时,陈玉文才能起诉我村委会,要求将最高院认定归我村委会的这一法定的债权判决归陈玉文享有。但本案明显不是这种情况,本案陈玉文所谓的“债权转让”在我村委会起诉被执行人王小兰之前就已经存在,是陈玉文故意捏造事实、隐瞒债权,因此,转让债权是无效的。同时,最高法院判决是终审、生效法律判决,如果陈玉文认为最高院认定事实有错误,那么其也只能通过合法途径撤销或改判最高院的判决,而不能另案起诉,更不能申请执行。

因此,我村委会特向您反映贵院执行局在执行王小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请求贵院依法撤回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民提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执行人王小兰给付申请人130万元煤矿转让尾款及逾期利息的执行;我们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7)内06执272号的执行裁定。

反映人: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柳青梁村民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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