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2019-12-07 10:52

  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在完善待遇确定机制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自治区将根据全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盟市、旗县(市、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在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方面,明确今后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将统筹考虑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标准调整情况,适时提出城乡居民全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方案,报请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确定。

  同时,要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今后自治区将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供城乡居民选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从2020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标准调整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共12个档次。其中,最低档由原来的100元调整到200元,最高档由原来的3000元调整到7000元,目的是鼓励居民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度,提高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同时也能够满足收入较高群体的参保要求。

  在建立健全缴费补贴调整机制方面,明确自治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补贴水平,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以前内蒙古政府补贴85元封顶,此次实施意见规定每提高一个档次多补贴5元,即3000元补贴90元,5000元补贴95元、7000元补贴100元。此外,按照国家计划,内蒙古未来将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实现基金保值增值,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霍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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