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院:故意传播病毒及拒绝检疫等八种行为涉嫌犯罪

2020-05-08 14:39

  华商网讯2月4日(星期二)15:00时,“西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五场)召开,持续向社会各界通报我市联防联控工作开展情况。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常青通报西安市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相关刑事犯罪的有关情况。他说,对于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并做了相关介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其中,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五、寻衅滋事罪。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定罪,从重处罚。

  六、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诈骗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他说,西安市两级法院将按照市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审判人员,组成专业的审判团队,坚持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准确严厉打击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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