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0-05-12 11:47

  一、为什么重新印发《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加强兜底保障,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于2016年12月印发了《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16〕10号)。现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开展涉及机构改革等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部署,我们对《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印发实施《广州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穗民规字〔2020〕6号)。

  (一)调整职能部门表述。根据《广东省涉及机构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指引》,将《办法》正文提及的单位名称按照职责定位进行表述,如将“市、区民政局”调整为“市、区民政部门”、“市、区财政局”调整为“市、区财政部门”。

  (二)调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关表述。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关于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有关规定,删除“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有关表述,代以“法定手续齐全”。

  (三)简化相关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机构申请手续。特殊困难老年人申请办理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手续,无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及“三无”老年人(含农村“五保”老年人)及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由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等要件。

  《办法》对特殊困难老年人作了明确规定,包含以下两类:一是我市户籍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高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二是我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轻度失能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1“三无”、“五保”老年人;2.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3.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

  我市特困人员中有集中供养意愿的老年人,低保、低收等其他特殊困难老年人轮候3个月(含在建机构)仍未能入住市、区公办养老机构的,经申请,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转介入住其他定点养老机构,并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资助。

  《办法》明确,“三无”、“五保”老年人免费入住养老机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根据我市公办养老机构评估轮候有关规定纳入优先轮候通道的其他老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缴费。入住定点民办养老机构的月收费标准高于公办养老机构收费标准的,由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如对《办法》及相关操作有疑问的,可以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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