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用房将成住宅小区“标配”

2020-12-11 14:05

  青海新闻网·大美青海客户端讯 “将民政部门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12月8日,在西宁市制定印发的《西宁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中记者发现,与往年的养老服务发展相关规划不同,新出台的《措施》中,民政部门将与其他职能单位一同促进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措施》提出,今后西宁市将把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要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逐步调剂解决。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养老设施的建设规范和设计标准。

  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将实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申请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县区民政局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各县区政府参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市场建安成本价回购,并按照规划用途安排使用对存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一直以来,养老用房是西宁市发展养老事业的瓶颈之一,明确规定新建小区和已建成小区要留出养老用房,并以建安成本回购,如此一来能大幅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高效利用资金,让更多老年人在家门口就能享受专业的养老服务。”西宁市民政局负责人说。

  西宁市还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将闲置率高的设施整合成为养老服务机构,五年内继续实行按土地原有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后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形办理相关手续。对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内部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加大长期闲置养老服务机构改造力度,达到《老年养护院标准》符合条件的还可享受改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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