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统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给予警告

2019-12-20 15:3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昆明海关网站2019年12月16日发布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昆机关卫违字〔2019〕004号)》,昆明统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被给予警告。

  一、案件名称: 昆明统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昆明统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M,法定代表人姓名:屈振国。

  六、违法事实:昆明长水机场海关卫生监督执法员于2019年12月11日在昆明机场口岸内对昆明统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航站楼F2E108)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时,在其储存柜内发现一袋品名为“七杯茶牌蓝莓味饮料粉”(1Kg)的预包装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昆明统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实施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海关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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