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富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富州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歇业、停产,且债务缠身。因涉及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富宁县人民法院系列执行案件,该公司名下水泥厂全部资产被文山州中院查封。在查封期间,看守富州公司水泥厂的工人黄某在征得富州公司总经理李某东同意联系到贵州一家公司的老板后,于2019年11月中旬擅自出售富州公司水泥厂内的100多吨钢球,并把所得款30多万元打入李某东个人账户。知道该情况后,文山州中院责令李某东限期追回已被出售的前述钢球,但至今无果。
2019年12月6日,文山州中院执行法官将李某东传唤到富宁县人民法院。经查问,李某东承认了其同意工人黄某将100多吨钢球当做废铁出售的事实,理由为看守水泥厂的工人已经两年没有拿到工资。文山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李某东在富州公司水泥厂资产被查封期间未经法院同意擅自转移被法院查封的资产导致资产部分流失、无法追回,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故决定对李某东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万元,罚款限期5日内缴纳。在执行法官宣布拘留和罚款决定书时,李某东方才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当场表示后悔不已。
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一旦流失,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李某东系富州公司的总经理,在文山州中院查封富州公司期间擅自同意他人出售被查封的财产导致财产流失,其表示看守水泥厂工人两年没有拿到工资的理由不能作为李某东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单位擅自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的,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东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文山州打响“冬季迅雷”执行攻坚行动以来,富宁法院首次与文山州中院联合执行的案件,是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的有力实践,对想通过隐匿、转移财产或其他方法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体现了人民法院强有力的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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