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遂宁女老板何能操纵司法诈骗机场巨额工程项目款?

2019-10-23 13:39

 农村日报(刘星 张梓琪)报道:据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宁机场苑D区(二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陈勇反映,四川省遂宁市机场苑D区(二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中,遭遇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女老板谢薇其强大的政治背景和家族势力,勾结当地法院等有关部门,操纵司法,恶意制造虚假诉讼,诈骗巨额工程项目款,法院公然支持枉法判案,从而导致国家机场项目、守法企业和守法公民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当地建筑市场和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法治环境和社会公信力!为此,该项目负责人实名举报,望社会各界能识别四川遂宁这位女骗子的嘴脸,望监察部门能声张正义严惩司法腐败,为国家机场项目挽回损失。   

 事情经过

2013年3月13日,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长坪公司)与遂宁市富源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富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富源公司将机场苑D区(二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简称工程)发包给长坪公司总承包。2013年2月26日,席平安、王兵、袁明春、刘登前等人合伙,挂靠科力公司,以科力公司名义与长坪公司项目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承包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劳务工程。2013年3月29日,王兵和袁明春合伙,以王兵名义与科力公司签订《劳务、班组人工工资合同》,承包该工程劳务施工。其后,王兵、袁明春分别和电工班组高明、木工班组樊朝兵(谢维)、外墙漆班组梁崇林、钢筋班组王德辉、防水班组田辉、泥工班组张青等签订《劳务、班组人工工资合同》,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以上班组。

该案属层层转包的源头性欠薪案件,高明、谢维、梁崇林(王兵女婿)等上百农民工不断到政府部门、富源公司闹访。为了维稳,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遂宁机场苑D区(二期)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一标段)工程项目负责人陈勇,不得已个人垫付了347.2万元劳务费。在本案垫付给王兵、谢维、高明、梁崇林(王兵女婿)等人的劳务费领款单中,均明确注明有:“今借到机场苑D区一标段陈勇处劳务工资、在结算工资时扣除”字据。然而,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却对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勇直接垫付给王兵等的347.2万元劳务费不认账,相反对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出奇的是,在科力公司起诉长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将该部分事实认定为另行处理《见船山区人民法院。直接导致的后果是,该判决令长坪公司向科力公司再次支付已付的劳务费347.2万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204万元,已给长坪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72万元(法院已强制执行),间接损失不可估量,损失金额特别巨大。
    
多方勾结,虚假诉讼,诈骗巨额机场工程项目款

2018年12月20日,长坪公司为了讨回垫付的347.2万元和已支付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04万元,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对王兵、袁明春、谢维、高明、梁崇林、科力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科力公司、王兵、谢维、高明、梁崇林返还垫付的劳务费和已支付的违约金。但是,诡异的是,同一类型的两个案件,同一法院竟判决出截然相反的结果——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仅支持了长坪公司在谢维案的诉求,却驳回了在王兵案、高明案、梁崇林案的诉求。特别是在296号案对垫付给王兵、袁明春的312万元劳务费审理中,该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严重偏离实际,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严重侵害了长坪公司的合法权益。其实,这是一起由科力公司、席平安、王兵、袁明春等多方勾结,早有预谋的典型虚假诉讼和诈骗案件。

(一)关于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控告人席平安、王兵、袁明春合伙挂靠科力公司,承包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劳务工程,在长坪公司已支付清劳务费347.2万元的情况下,但被控告人科力公司、席平安、王兵、袁明春却隐瞒已付清劳务费的相关事实,于2017年2月6日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长坪公司再次支付已付的347.2万元劳务费和逾期付款损失204万元,并于2018年2月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扣去672万元。被控告人科力公司、席平安、王兵、袁明春隐瞒已付清347.2万元劳务费的相关事实如下:

1、隐瞒王兵收到286万元劳务费的事实。

被控告人科力公司在2014年11月13日《复工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第五条(1)项中,明确确认收到长坪公司已付劳务工资616.34万元,包含:(1)长坪公司直接付给科力公司的330.34万元(分别为2013年10月18日1323400元、2013年11月19日480000元、2014年4月28日500000元、2014年5月23日1000000元,详见船山区法院(2017)川090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2)长坪公司由于民工上访且科力公司席平安口头同意而付给劳务实际承包方王兵的286万元(分别为2013年12月23日200000元、2014年1月27日2400000元、2014年3月12日30000元、2014年3月29日300000元、2014年4月10日100000元、2014年4月22日100000元,详见证据)。由于该《复工协议会议纪要记录》是手写,且较为模糊,故法院法官、长坪公司均未发现科力公司已确认王兵收到该286万元劳务费的事实,但作为出具、手写该《复工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的科力公司是明知的,却隐瞒该劳务费已付的事实,另行向法院起诉,谎称未收到该286万元劳务费。离奇的是法院判定长坪公司付科力公司损失时,法院依据的是《复工协议会议纪要记录》,明显的存在严重不公平、不公正。

2、隐瞒应向木工班组谢维支付10万元劳务费的事实。

谢维是科力公司、王兵在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劳务工程的木工班组。由于拖欠工资,谢维等民工在上访闹事,长坪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于2016年2月6日向谢维垫支工资10万元,并说明在谢维与科力公司决算时扣除。但科力公司却谎称已付清谢维工资,与事实不符,如2015年11月18日《樊朝兵木工组结算单》表明,其中,科力公司应代付谢维人工工资21万元,至今还有10多万未付。可见,科力公司隐瞒还应付谢维工资10多万元的事实(见证据),也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坪公司再付该10万元。

3、隐瞒应向漆工班组梁崇林(王兵女婿)应付25万元劳务费的事实。

梁崇林是科力公司、王兵在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劳务工程的漆工班组。由于拖欠工资,梁崇林等民工在上访闹事,长坪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1月24日向梁崇林垫支工资10万元和15万元,并说明在梁崇林与科力公司决算时扣除。但科力公司却谎称已付清梁崇林工资,与事实不符,如2017年1月梁崇林《工资表》表明,其中,科力公司还应付梁崇林人工工资20多万元。可见,科力公司隐瞒还应付梁崇林工资20多万元的事实(见证据),也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坪公司再次支付。

4、隐瞒应向水电班组高明应付10.2万元劳务费的事实。

高明是科力公司、王兵在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劳务工程的水电班组。由于拖欠工资,高明等民工在上访闹事,长坪公司在政府相关部门协调下,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到2017年1月25日向高明垫支工资10.2万元,并说明在高明与科力公司决算时扣除。但科力公司却谎称已付清高明工资,与事实不符,如2017年1月高明《工资表》表明,其中,科力公司还应付高明人工工资15万元。可见,科力公司隐瞒还应付高明工资10.2万元的事实(见证据),也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坪公司再次支付。
综上,从现有证据表明,被控告人科力公司、席平安、王兵、袁明春隐瞒长坪公司已付清347.2万元劳务费的相关事实,而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坪公司再次支付并已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其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
 
(二)关于被控告人席平安、王兵、袁明春等涉嫌诈骗罪的相关事实。被控告人席平安、王兵、袁明春等合伙采取虚构事实,编造假证据等手段,以科力公司名义起诉长坪公司,骗取长坪公司再次支付劳务费347.2万元,从而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席平安、王兵、袁明春合伙虚构的事实主要如下:

1、虚构领款资金用途,掩盖资金去向。工程施工期间,被控告人王兵和被控告人袁明春以春节支付拖欠工资等理由,于2014年1月27日在控告人工程负责人陈勇处以领款单形式支取劳务费240万元,其他时间也以发放劳务工资为由借支劳务费72万元,共直接向控告人领取劳务费312万元(详见证据),其领取用途在领款单、借条、领条上都明确注明为发放工程劳务款。特别是,王兵的分包班组高明、田辉、王德辉等都证明,王兵于2014年1月27日在陈勇处领取240万元劳务费后,当即向他们支付了相应的劳务费。

但是,在科力公司诉长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兵、袁明春却给科力公司出具虚假证据《关于王兵(身份证:510902196805240570)和袁明春在陈勇处借支的明细账单》(详见证据),明确说明以上款项与工程无关,不是用于支付劳务工程款,而是个人借支。这明显是虚构领款资金用途,掩盖资金去向,与事实不符。

2、虚构工程金额和领款金额。王兵、袁明春、张先义等人合伙,从席平安处转包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劳务工程,承包单价为263元/平方米,总价款近1500万元,且席平安已向王兵支付劳务款1200多万元(见证据)。

但是,在科力公司诉长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兵却给科力公司出具虚假证据《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王兵劳务人工工资结算清单》(见证据),说明其劳务款只有3178355元,已领2818500元,尚未领359855元。这些都是虚构的,只是随意选取了部分金额,与王兵承包合同工程总价约1500万元的事实不符,也与王兵在席平安处领取约1200多万元的劳务款金额不符。其目的在于隐瞒王兵的实际承包总价和实际领款金额,从而隐瞒王兵在长坪公司领取312万元用于支付劳务费的事实等。

3、存在骗取长坪公司312万元劳务费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

除了以上虚假事实外,王兵和席平安都知道长坪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支付240万元劳务费的事实等。而且,王兵在2017年10月25日和陈勇电话通话中也明确表示,长坪公司所付的劳务费,王兵也向席平安出具条子也入账了,也作抵扣了的。但是,在科力公司诉长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王兵和席平安共同隐瞒此事实,否认长坪公司所付的312万劳务费,目的在于通过诉讼骗取长坪公司312万元劳务费。

被控告人袁明春与被控告人王兵是合伙人关系,不但合伙以科力公司名义承包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劳务工程,而且合伙以单价263元/㎡在科力公司处承包工程劳务,且共同直接向控告人领取借支劳务款,共同编造虚假事实,都涉嫌诈骗犯罪,故应与被控告人王兵一起对控告人承担共同的刑事责任。
    
被控告人席平安与被控告人王兵、被控告人袁明春等是合伙人关系,合伙挂靠科力公司,以科力公司名义承包机场苑D区二期一标段劳务工程,虽然以科力公司名义起诉,但实际受益人是王兵、袁明春和席平安。其次,席平安知道并同意被控告人王兵和被控告人袁明春在控告人处领取312万元劳务费的事实行为,但是,被控告人席平安还是与被控告人王兵、被控告人袁明春串通一起,虚构事实,以科力公司名义起诉控告人来骗取312万元劳务费,应当与被控告人王兵、被控告人袁明春列为诈骗共同犯。

综上,王兵、袁明春合伙在长坪公司直接借支领取款项312万元(不含其班组领取的35.2万元),用来支付工程劳务费,事实确凿,但在科力公司诉长坪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却虚构事实,否认资金用于支付劳务费。王兵、袁明春现在没有能力也不愿意偿还所借支领取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被控告人王兵、袁明春、席平安涉嫌诈骗犯罪,故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控告人王兵、袁明春、席平安的刑事责任。
    
私企女老板操纵司法,幕后魑魅魍魉多

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本案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背常理的情况,比如:统一法院同类案件判决结果迥然不同;法官选择性失明,原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铁证视而不见;被告王兵等法庭宣而不到场;建筑劳务纠纷不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法院单方面判“罚款”……

然而,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奇怪的现象呢?不知是对方有意“安排”或是真的“好心人”曾经多次提醒举报人:“你就认栽吧?别再到处生事,找不痛快!否则,你会遭得更惨!”

还有人明确警告举报人: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谢薇的背景深厚,靠山强大——其父亲谢红春曾在遂宁财贸公司任职,现为科力集团负责人,下辖包括四川科力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在遂宁市政、商两届手眼通天,黑白通吃。其丈夫袁某现在遂宁政法部门任要职,多位政府和政法腐败官员为其撑起保护伞。其实,只是举报人不知他们是骗子世家。然而,举报人始终坚信,在习主席依法治国的当今时代,不法、不公一定只是个别腐败分子制造的个别乱象,追求公平、正义定会是大多数人的愿望。对此,举报人始终坚信!坚信上级领导一定会坚持正义,秉公执法,对贪腐零容忍!在此,特请求上级领导秉公彻查,纠正地方法院个别腐败份子为了一已私利而徇私做出的枉法判决,保护国家项目资金,保护守法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纯洁司法队伍,还遂宁一片净土,还社会以公道!
 
本网将持续关注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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