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纠纷 法官跟踪调解促履行

2019-10-25 17:58

 

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并即时给付,取得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此案系2016年10月13日,原告吾某驾驶的五菱小型面包车与被告连某驾驶的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致原告受伤。原告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奇台医院住院治疗两次,支出医药费合计为425718元。2017年1月8日,木垒县交通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2018年12月29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吾某的精神状态为器质性(脑外伤)智能损害—轻度。2019年1月15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吾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程度为七级伤残、颅骨开颅后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左上肢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后续医疗费为20000元,误工期为24个月,护理期为24个月,营养期为24个月,伤残鉴定费为3600元。被告连某驾驶的半挂车挂靠于被告兴通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说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因原告吾某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原被告间对赔偿标准有分歧,导致难以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在耐心听完双方的诉求之后,明确该纠纷的争议焦点是赔偿金额的认定问题,遂法官先是一一核对相关证据和赔偿标准并进行计算,然后通过面对面、电话等方式多次用“法、理、情”多管齐下的方式反复劝导,向原被告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依理依情劝导教育,使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的氛围下,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三门峡市中心支公司已按照调解书约定的数额向原告支付了相关赔偿费用。

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的调解成功,不仅实现了对交通事故案件快速、主动、高效、专业的处置,更是达到了最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简化流程、提高司法效率、便民利民的社会效果。 (马吾力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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