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法院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费由谁负担?

2024-01-31 11:04

 “法官,我明明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什么还要承担执行费啊,这不合理啊!”

执行案件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主动将所欠款项归还给申请执行人,那么执行费该由谁承担呢?

案件简情:2022年8月3日原告李某诉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同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被告黄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李某支付欠款264721.96元及利息52944.39元,保全保险费635元、案件受理费3033元、保全费2108元,由被告黄某承担的调解协议。付款期限届满后黄某仍未履行义务,于是李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被执行人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督促履行还款义务时,黄某表示自己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经核实,发现黄某在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立案前向李某支付了上述费用共计323442.35元,而李某收到案款后未及时撤回申请执行材料。本案执行费4752元由谁来负担,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争执,经过法官的释法析理,黄某表示愿意承担执行费。

李某作为债权人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启动了国家公权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李某提交的法律文书属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黄某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过错方,当然要为其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被执行人黄某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缴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缴纳;第十条规定:(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书、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轻质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中李某申请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因此案件申请费(执行费)依法应由被执行人黄某负担。

作者:艾孜孜·阿吾提、阿瓦古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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