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有害物致员工身体受损,职业病鉴定遇到不公

2024-03-08 11:35

 贯彻党的群众路线,首先要对群众有感情,真正把自己当作群众的一员、把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近日,家住重庆市綦江区的周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由于当地卫健委和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不作为和履职,致使其在职业病鉴定过程中遇到不公,希望上级领导给予关注,为其申张正义。

      
 
       我是重庆松藻电力有限公司(国企,现为央企华润)一名正式员工,2016年因单位新建的倒班楼和燃运控制室,工作和休息室内有致癌物质,未经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和检测,就出考核文件,限期强迫员工入驻,致同寝室人员患重病,肾被摘除一个。而我虽在入驻后的几个月向公司反映身体不适,强烈要求调离,但公司不重视。在环境和综合因素下,于2017年患肝癌,对左肝进行了切除。  
       
 
       2022年7月公司改革,因患癌而被迫签字内退,经公司同意并支持我作工伤鉴定,承诺经法院判定后愿意赔偿。经走几次法律程序,最后法院要求得到职业病鉴定书,才能作出判定。
       
 
       经重庆朕尔职业病康复医院诊断和重庆市渝中区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首次鉴定,以及重庆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但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内容未按我反映的情况进行诊断和鉴定,听信企业提供的不实材料(企业QQ群的重要文件都被他们删除),对新建装修的倒班楼和燃运控制室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如甲醛、苯等相关评价和检测,以及罔顾《防治法》附则第八十五条职业禁忌等,却作出无职业性无中毒肝病的论断,因此希望上级领导给予关注和为我申张正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应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再根据《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而区卫健委在我鉴定过程中,未按《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等等有关规定履职。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我的诉求,一是公司对员工身体健康不重视,已给我家庭为治疗此病带来了沉重经济负担,对我身心健康打击巨大,如果綦江区卫健委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再不作为和履职,肝癌极易复发转移,我再也没有经济能力承受;二是希望能通过职业病鉴定,依法得到企业赔偿,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来源:职业病防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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