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枫”采 │ 法官悉心调解当庭履行 一件事两起纠纷案结事了

2024-03-07 18:12

 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普洱法庭法官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过程中,将另一起可能进入诉讼的案件一并进行处理,并当场履行完毕,获得了当事人的点赞和好评。

 

 

肖某与任某在2016年底至2018年期间存在水泥买卖合同关系,肖某向任某供销水泥,任某不定期向肖某支付水泥款。2023年底,肖某认为任某尚需支付其水泥款15万余元,遂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考虑到原告未亲自到场,其委托代理人未能详细陈述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故要求双方必须亲自到场接受询问并详细核对账目。

 

2024年3月5日,原、被告双方一起来到法院进行详细核对发现,按照市场浮动的水泥单价和实际能够认定的运输吨数,任某不但付清了水泥款,还存在超额支付的情况。基于此,原告愿意撤回起诉,但被告任某要求肖某返还其超额支付的费用,否则要另案起诉。

 

 

为切实化解双方矛盾,将另一起纠纷止于诉前,承办法官再次与双方进行深入沟通,让当事人明白这次纠纷的产生源于双方在结束水泥供货后没有及时对账结算,也让他们明白通过一次性化解纠纷能够减少后续的诉讼成本,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肖某退还任某部分款项,并当场履行完毕。

 

盐津法院始终坚持“小案不小办”,秉持“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全力提升每一起案件办理的精度、速度与温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供稿:盐津法院普洱法庭:廖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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